2018-07-25 14:29:43
我国目前为止来说,我国应急环境的现状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今天我们的长春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小编呢,就给大家整理出了这么一篇文章的内容,下面呢,就让小编来详细的给大家做一下分析吧~
我国的环境突发事情应急管理体制是根据我国自身的特性来树立的,与国外一些国度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性。我国《宪法》未特地规则紧急状态制度,只是在第62条、第67条规则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的权益,第80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规则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则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域进入紧急状态。2004年以前,宪法、法律中只需一些关于突发事情应急法律规范的零散规则。而《环境维护法》作为我国环境维护的基本法,规则了我国环境法律的基本准绳和制度,是我国环境政策的集中表现。《环境维护法》第31、32条对突发环境事情的应急处置做出了特地规则,为我国环境突发事情应急措施的实施提供了环境基本法上的依据。这两条规则涵盖了污染义务人在事故发作时的通报、报告义务,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紧急报告义务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政府应急管理职责等,它们构成了我国环境应急制度的基本框架。
另外,在我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海洋环境维护法》、《气候法》、《森林法》、《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消费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分别制定出一些关于处置环境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的相应法律规范。环境突发事情应急特地法方面我国除了有1993年制定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1995年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之外,就是2005年底的松花江污染事情催生的《国度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
固然如此,我国仍没有真正树立起处置环境突发事情的应急和谐机制,《国度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这一整套规则和制度,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要真正有序应对环境突发事情,还需求在机构设置、人员特地化配备、机制规范化等方面加以细致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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