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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废气处设施使用指南!

2022-09-15 16:16:22

  对于大多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利用活性炭吸附法处理污染源成为普遍做法。但是很多人却忽视使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时会出现的活性炭处理工艺设计不规范、企业管理不到位、活性炭更换不及时、运维成本高等实际问题,从而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那么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到底都有哪些要求和规定呢?今天长春环评小编就来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7.2.1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房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混合、搅拌等);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千、风干、晾干等);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7.2.2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 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3.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夫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使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01.活性炭质量
  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蜂窝活性炭横向抗压强度应不低于0.9MPa,纵向强度应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积≥750m2/g。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02.活性炭更换周期
  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03.设备风量要求
  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建议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 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04.企业精细化管理
  企业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但建议台账记录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活性炭吸附装置虽然吸附效率高,操作简单安全,但活性炭质量很难通过肉眼做出准确判断,不少企业虽然花费了高价,却仍在使用低碘值的劣质活性炭,导致废气处理不到位,无法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所以长春环评小编建议各位企业负责人要更多的了解活性炭的种类、特点、吸脱附技术、更换周期等专业知识,学会通过外观、重量、清水试验等简单易行的方法快速辨别优劣质活性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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